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8]7号
【颁布时间】 2008-01-11
【实施时间】 2008-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3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由政府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的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在开出安置介绍信或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就视为已经安置。凡系市政府统筹安置的由市民政局开具安置介绍信。凡按系统下达的职工子女、配偶安置计划,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开具安置介绍信。接收安置单位应在1个月内安排安置对象上岗,不能按时安排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无论接收单位是什么性质或组织形式,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各地要根据具体实际,可采取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安置分配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

  (三)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加大改革力度,更新观念,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4]186号)精神,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其补助标准义务兵不低于15000元:城镇服现役9年(含9年)以下的复员士官,在15000元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5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转业士官不低于30000元,在30000元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10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满10年以上的复员士官,不予补助。其中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自谋职业的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另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五至八级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另按在乡伤残军人抚恤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严禁以安排就业的名义,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转移到已破产或停产、半停产企业。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或财政确有困难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将结合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凡“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中央驻渝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的职工子女、配偶自谋职业的,由接收单位按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四)各区县(自治县)2008年度的安置任务,必须在2008年12月底以前完成。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必须服从政府的安置和接收单位的工作安排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在接到民政部门发出的安置通知后,逾期3个月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民政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置,并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五)严把安置政策关,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入伍、退役手续不全或在档案中弄虚作假谋取安置资格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无城镇优待安置证的;农业户口入伍,在服役期间或退伍时为本人或为父母购买了城镇户口农转非的;服现役期间因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农转非的;城镇户口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的退役士兵等,一律不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范围。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违纪违法,被公安机关拘留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入伍前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及移民等就地农转非的,纳入安置范围。在服役期间其父母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及移民等就地农转非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后纳入安置范围。对退役后需跨入或跨出本市易地安置的,按原有规定办理;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置;对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和因公伤残退伍的士兵,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

  


  五、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接收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农村劳动力转移、企业招聘合同工等方面,要有计划、有组织地推荐农村退役士兵军地两用人才,帮助他们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要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后备干部重点培养,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