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8]3号
【颁布时间】 2008-01-09
【实施时间】 2008-0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7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8]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九日

  


  
海南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2007]3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琼府[2007]59号)精神,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省政府决定于2008年在全省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妥善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特别是这部分人员中的中小学生、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看病就医问题,从2008年起,以海口市、三亚市、农垦系统及区域统筹区(指全省除海口、三亚外其他16个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为统筹单位,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巩固海口市、三亚市试点工作成果的同时,确保农垦系统及区域统筹区当年参保率达到80%以上,确保2008年7月1日起启动待遇支付。

  


  二、工作安排

  在巩固试点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我省从2008年初在全省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2008年底进行检查验收。具体工作分为八个阶段:

  (一)准备动员阶段。2008年1月中旬,召开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总结暨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动员会议。

  (二)建立机构阶段。2008年1月底,农垦系统及区域统筹区的各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领导机构。

  (三)摸底调查阶段。2008年2月底,农垦系统及区域统筹区的各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完成摸底调查及基础数据收集工作。

  (四)制订方案阶段。2008年1月底,省政府审批通过农垦系统及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08年3月底前,农垦系统及区域统筹区的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拟定工作方案,报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海口市、三亚市政府对原有的试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报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参保发动阶段。2008年4月-6月,农垦系统及区域统筹区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参保率达到80%以上。海口市、三亚市政府做好新参保和续保工作。

  (六)待遇支付阶段。2008年7月1日,农垦系统及区域统筹区正式启动待遇支付。

  (七)督导检查阶段。2008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人员对各统筹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督查。

  (八)验收评估阶段。2008年12月31日前,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组对全省实施工作进行验收评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性强,涉及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工作目标,列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切实承担起组织、领导的责任,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二)精心准备,制订可行方案。农垦系统及区域统筹区的各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要抓紧做好应参保人数摸底、资金测算、组织管理、资金安排、人员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1.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2.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

  3.宣传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参保的舆论宣传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