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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8]3号
【颁布时间】 2008-01-09
【实施时间】 2008-0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7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的监管。

  5.财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政府补助资金的筹资,并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格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6.教育部门负责以学校为单位做好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工作。

  7.民政、残联部门负责界定和审核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困群体;帮助做好特困群体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等的补助工作。

  8.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开展城镇居民状况的调查工作。

  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10.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1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医保的资料审定、信息录入、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等相关工作。

  12.地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对城镇居民身份进行甄别、核实,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给予办理缴费登记,做好个人缴费的收缴工作。

  (四)明确责任,强化督查。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督查力度,每季度对各市、县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各市、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季度对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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