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08]7号
【颁布时间】 2008-01-09
【实施时间】 2008-0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7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接上页]


  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或行政许可(10项)

  
  ┌──┬────────────┬──────────┬──────────────┐
  │序号│事项名称│ 取消原因 │  取消后处理办法  │
  ├──┼────────────┼──────────┼──────────────┤
  │ 13 │省一级幼儿园评估(初审)│无法律依据 │不再进行等级评估。主管部门依│
  ││││法加强对幼儿园工作的日常监督│
  ││││、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
  ││││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
  ││││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
  │ 14 │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考评│无法律依据 │不再评选示范校。制定依法治校│
  ││││标准,加强日常监管 │
  ├──┼────────────┼──────────┼──────────────┤
  │ 15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收费备案│可通过事后监管进行管│不再事前备案,依法事后监管 │
  ││(事前)│理 ││
  ├──┼────────────┼──────────┼──────────────┤
  │ 16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可由成人教育│改为事后告知性备案,部门依法│
  ││核准│办学机构依法自主决定│监管│
  ├──┼────────────┼──────────┼──────────────┤
  │ 17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核准│可由学校依法自主决定│由学校在教育部门确定的学校总│
  ││││学位内自主决定,事后告知性备│
  ││││案,部门依法监管│
  ├──┼────────────┼──────────┼──────────────┤
  │ 18 │承认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校外│事前备案属行政许可性│改为事后告知性备案,部门依法│
  ││教学机构备案(事前)│质,无法律依据 │监管│
  ├──┼────────────┼──────────┼──────────────┤
  │ 19 │外国(港澳台)专家(教师│属市人事局行政许可事│由市人事局统一受理和办理,市│
  ││)办理《外国专家证》初审│项,可由人事局统一受│人事局在作出决定前征求市教育│
  │││理和办理│局意见 │
  ├──┼────────────┼──────────┼──────────────┤
  │ 20 │聘请外国专家学校(机构)│同上│同上│
  ││资格核准│││
  ├──┼────────────┼──────────┼──────────────┤
  │ 21 │市区教育部门举办纳入市继│可由学校依法自主决定│改为事后告知性备案,部门依法│
  ││续教育学时管理的中学教师││监管│
  ││培训项目审批│││
  ├──┼────────────┼──────────┼──────────────┤
  │ 22 │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同上│同上│
  ││记 │││
  └──┴────────────┴──────────┴──────────────┘
  


  三、不属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事项(15项)

  
  ┌──┬───────────────────────┬──────────────┐
  │序号│  事项名称  │ 处理办法 │
  ├──┼───────────────────────┼──────────────┤
  │ 23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变更办学地址、办学范围核准│属行政许可事项,另行审查决定│
  ││ │是否保留实施│
  ├──┼───────────────────────┼──────────────┤
  │ 24 │市外高校函授站、市属高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同上│
  ││(初审) ││
  ├──┼───────────────────────┼──────────────┤
  │ 25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变│同上│
  ││更登记事项、申请注销和年审民办非企业单位所需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