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政办[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1-05
【实施时间】 2011-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9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

  

  第十二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行政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条例》和本办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途径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和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本机关尚未设立政府网站的,应当通过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的政府网站公开。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在市或者县(区)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以及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编制完成、形成或者更新、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市或者县(区)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公报制度。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网站和市政府公报上全文登载,并在市和县(区)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免费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

  

  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等有困难,向行政机关咨询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