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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 (六)在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禁止在本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利用公共汽电车候车亭、公用电话亭设置的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第十二条 (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 公共阵地的范围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管理权限) 利用内环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沪闵高架道路、逸仙路高架道路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利用其他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 利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利用其他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第十四条 (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手续) 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时,应当制定拍卖、招标方案,并征求同级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应当与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公共阵地使用合同,并缴纳公共阵地使用费。公共阵地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办理下列手续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二)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阵地使用合同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五条 (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合同; (三)广告样稿; (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位置关系图; (七)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设置效果图; (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第十六条 (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 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将户外广告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申请后,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经规划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送达申请人。 经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