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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抓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对全省的应急物资、应急力量等应急资源进行摸底,建立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同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逐步建立起省、市两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实现事故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与评估、应急决策、应急指挥等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四、工作范围 全省区域内矿山(含煤矿、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烟花爆竹及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一2000)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主要有:贮罐区、库区(仓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矿山、尾矿库。 五、工作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按照上述工作目标,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8年1至6月):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摸清全省重大危险源的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普查建档的数据库系统。 (一)建章立制(2008年1月) 加快我省重大危险源相关法规的起草工作,出台《青海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青海省重大危险源现场评价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职责,做到职责明确、监管严密、反应灵敏、运作规范。 (二)普查人员培训(2008年2月) 普查工作是重大危险源监管的基础,搞好培训是做好普查工作的根本保障。省安全监管局邀请有关专家举办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师资培训班。各州(地、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员进行培训。 1、培训对象:各州(地、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人员;中央(外省)驻青及省管企业负责重大危险源监管的工作人员。 2、培训内容: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重大危险源辩识标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范围;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表;《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及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使用。 3、培训方法:省局科教处牵头,宣教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分片、分期、集中组织培训的方式进行。 4、培训时间:2008年2月,每期培训班时间两天。 (三)普查、申报、登记工作(2008年3-4月) 按照“分级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普查采取县(区、市)、州(地、市)、省逐级申报、登记。中央驻青和省管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在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的同时,应抄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为保证重大危险源监督申报登记和监控工作有效运行,各州(地、市)、县(区、市)安全监管局,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用计算机、打印机及网络传输设备,建立本地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1、申报范围:各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国家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所列申报登记范围和《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一2000)的规定要求,依法开展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建档工作,真实、完整地填报普查数据,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普查登记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不得随意缩小范围和改变标准。 2、数据录入:全省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组织及救援力量分布、人员、装备、通讯等数据应在2008年4月中旬前完成收录。 3、登记建库:各州(地、市)、县要设立专用数据库服务器,并安装使用全省统一的普查登记软件,2008年4月底完成全省重大危险源数据的上报、审核、录入工作。2008年5月初步建成全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系统。 (四)辩识、分级和评估(2008年5-6月) 1、辩识分级:利用普查登记软件的辩识分级功能对录入的重大危险源数据进行辩识分级,初步确定全省一、二、三、四级危险源。 2、现场评价:省安全监管局确定重大危险源现场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机构协助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对全省已分级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辨识评估,形成现场评估报告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备案,初步建成全省重大危险源分级管理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