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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安监指[2008]8号
【颁布时间】 2008-01-08
【实施时间】 2008-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80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认真整改事故隐患。凡是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并明确整改投资主体和负责监督整改的责任主体,确保限期完成。

  

  (五)搞好技术服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特别是普查数据的采集、汇总是一项技术含量高且较繁重工作,需要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的普查软件及网络通讯技术开展此项工作,以提高普查工作的效率及准确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向同级财政申请专项经费,逐阶段建立本区域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体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政府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和预警监控平台,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与效果。鉴于重大危险监控管理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各级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科研单位在技术支撑和服务方面的优势,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保证普查工作的要求及数据格式的统一性,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普查工作所使用的普查软件采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六)定期进行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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