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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工作步骤和职责 专项行动分边查边改、专项整治、验收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边查边改阶段(1月5日至31日) 各地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公安、消防、安监、经贸、建设、工商、文化、旅游等有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按照“六个必查”的内容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责令其立即整改或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律确定在1月30日之前;对违反“六条规定”限期内未整改合格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逐一填写《火灾隐患登记表》登记造册(附件3)。对于符合公安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的,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挂牌公示、跟踪督办等工作程序,加大督促整改力度,提高隐患整改效率。各地要根据第一阶段火灾隐患检查和摸底情况认真填写《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统计表1》和《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统计表2》(附件1、2),于2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专项行动方案以及贯彻落实情况于2月5日前上报。 (二)第二阶段:专项整治阶段(2月1日至29日) 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各地政府要加强隐患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坚决彻底的消除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隐患问题。对违反“六条规定”限期内未整改合格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自治区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督促各级公安、消防、安监、经贸、建设、工商、文化、卫生、旅游等部门,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防火间距不足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影响消防登高面、堵塞消防车道的,一律予以拆除。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注销、变更其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尤其是要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文化部门要依法对已核发的相关证照予以吊销,符合取缔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旅游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或降级处理。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致使社会公众活动场所有存在火灾事故危险,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经营管理人员,公安部门要依法实施拘留处罚。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为专项行动提供有力的宣传平台,义务刊播专项行动通知、公告,义务刊播消防公益宣传广告,及时报道专项行动工作动态,对典型火灾案例和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各地要根据第二阶段火灾隐患治理情况认真填写《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统计表2》,于3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验收阶段(3月1日至4月5日) 各地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安监、经贸、建设、工商、文化、卫生、旅游等部门,对隐患整改完毕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六个必查”的要求,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全面评估。对于隐患整改不合格的单位,一律禁止恢复营业,并将《火灾隐患登记表》保存备案,落实隐患跟踪督办,直至隐患整改完毕达到消防安全要求,方可允许其恢复营业。 第三阶段工作结束后仍未按要求整改完毕的公众聚集场所,各地要将《火灾隐患整改登记表》汇总后,统一上报自治区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各地各部门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总结和《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统计表2》,于4月10日前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严查彻改隐患责任机制,确保完成严查隐患、不留死角、重点惩治、彻底整改、逐一验收、确保安全的工作任务。各地政府既要认真解决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隐患问题,更要重视建立火灾隐患整改的长效机制。特别是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喀什、库尔勒等大中城市,高层建筑密集区域和棉花等易燃易爆大宗物资仓储场所,是专项行动的重点,当地党政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强力推进、严查彻改,有效消除各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