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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8]5号
【颁布时间】 2008-01-08
【实施时间】 2008-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81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主动协调,形成合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按照本方案的具体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对隐患问题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要实行联合执法,彻底消除火灾隐患,避免出现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发生。各级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文物、人防、工商、经贸、国资、建设、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发挥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文化娱乐场所、医院、疗养院、体育设施、宾馆饭店、旅游景点、文物古迹、人防地下工程、商场、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火灾隐患清查和整改工作。对于行业监管职能不落实、专项行动开展不得力的单位领导,监察部门要严肃予以处理。

  (三)强化宣传,增强意识。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报道力度,切实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曝光,让社会和广大群众切实增强预防火灾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自治区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各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凡发现在专项行动过程中组织不得力、工作不落实、徇私舞弊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责任。

  联系人:陈长江、李刚

  电话:0991-4688696

  传真:0991-4688695

  

  附件:1.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统计表(略)

  2.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统计表(略)

  3.火灾隐患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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