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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克政发[2008]3号
【颁布时间】 2008-01-07
【实施时间】 2008-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82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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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工协作。在国家、自治区统一政策的指导下,结合我州实际,各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县(市)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各县(市)建设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财政局牵头会同建设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实施办法;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建设局抓紧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建设、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金融等部门要建立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各项工作。

  

  


  四、时间安排

  

  各县(市)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抓紧做好各项前期工作,争取申请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应具备的条件如下:一是所在县(市)建立了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档案,制定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完成了审批手续,并已正式开工;三是按照年度计划,县(市)配套资金已经落实。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各县(市)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于2008年1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着手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和建档工作,调查要逐户调查建档,具体到人,数据要求准确详实,于2008年1月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调查建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县(市)财政预算安排。各县(市)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中,同时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五、完善配套政策

  

  (一)落实优惠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旧住宅区整治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制订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优先安排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建设用地。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住宅用地总量的70%,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和项目。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政策的,各县(市)要切实保证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二)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控制在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根据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住房保障对象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确定补贴额度,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由政府全额补贴,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比例应不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65%。市场平均租金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要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配建比例原则上为住宅小区总套数的5%左右。对在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的套数、套型面积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等条件。新建廉租住房主要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廉租住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按照建设成本价直接组织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三)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二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县(市)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三是各县(市)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自治区将通过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保障补助资金对财政困难的县(市)给予适当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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