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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各县(市)、各部门在认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各县(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70%。 (五)各县(市)要继续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比例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各县(市)要继续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八年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