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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字[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07
【实施时间】 2011-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83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接上页]
(四)加强土地流转价格指导,保护农民土地收益。各区市要根据不同产业和不同片区制定好指导价,形成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自然增长机制,保护农民土地收益。

  (五)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全面实行流转管理的合同制和备案制,完善流转登记和档案资料的信息化管理。健全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2011年底前,各区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培育多种市场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各级要大力培育土地规模经营主体,创新经营模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专业大户模式。专业大户模式是当前土地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要积极引导农村的科技户、种田能手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自然人,通过租赁和转包的方式受让农户流转出的土地,开展规模经营。

  (二)家庭农场模式。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通过租赁和转包等形式受让农户流转出的土地,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从事适度规模的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新型经营组织。家庭农场是一种新型的现代农业发展主体,也是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一种重要模式。要积极引导农村的科技户兴办家庭农场,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专业大户向家庭农场转型升级。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重要形式。要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加快发展“生产在户,服务在社”的规模经营发展模式,加快培育一批产业规模大、产品竞争力强、品牌信誉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合作社发展活力和带动农户的能力。

  (四)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规模化经营。入股土地统一整治后,可以由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也可以采取租赁和股份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本村和外地的专业大户、种植能手、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投资经营土地,对流转收益按股实行保底分红。

  (五)委托经营模式。鼓励和支持农户将所承包的耕地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经营,在农资采购、农事操作、技术措施和产品销售等方面实行委托管理,经营效益按委托协议据实返还农户。

  (六)农业龙头企业办基地模式。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流转农户承包地,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办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发展大宗农产品生产,带动农民增收。

  五、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的引导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种田大户兴办家庭农场;支持区市、镇(街道)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开展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服务;鼓励土地流转机制创新。具体补助或奖励办法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各区市财政每年也应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专项扶持资金。

  (二)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各类支农项目优先扶持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基地等规模经营主体。规模经营主体优先承担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安排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和新品种、新技术应用推广等各级基建类和财政专项补助项目。

  (三)落实农业生产配套用地政策。对流转期限3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规模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基地等规模经营主体,允许其按经营土地面积3%以内的比例(但最多不超过20亩),安排附属设施用地,主要用于: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其用地由经营者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申报,区市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区市政府批复同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监督实施。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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