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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08]4号
【颁布时间】 2008-01-04
【实施时间】 2008-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85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市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市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市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四日

  


  
无锡市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实施意见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2007年12月)

  


  为盘活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抵押行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范围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抵押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抵押权人作债务担保的行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受法律保护。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以租赁、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随地上建(构)筑物抵押而抵押;

  

  (三)以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随地上建(构)筑物抵押而抵押;

  

  (四)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土地使用权。

  

  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但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二)土地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三)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租金等有偿使用费未缴清的;

  

  (四)无有效的土地权利证书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无合法所有权证的;

  

  (五)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分离抵押给两个权利人的;

  

  (六)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

  

  (七)以公益为目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市政等社会公益设施的土地使用权;

  

  (八)已依法公告列入收回或者征收范围的土地使用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土地使用权。

  

  以建(构)筑物抵押的,该建(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按照此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抵押行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无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债权人仅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而未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的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就抵押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并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下列有效证明文件、资料共同到原登记发证机关申请抵押登记:

  

  (一)被抵押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主合同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

  

  (五)依法必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请抵押登记除具备以上的文件资料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并报国土资源部门确认;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需要评估,抵押价值明显超出出让价或基准地价的可由抵押权人确定是否需要评估;

  

  (三)以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房产抵押他项权利证明书;

  

  (四)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需进行实地勘测,并在宗地图上确定抵押的界线和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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