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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08]4号
【颁布时间】 2008-01-04
【实施时间】 2008-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85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市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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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以出让、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须提供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材料;

  

  (六)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证明,并注明实现抵押权时土地的处置方式;

  

  (七)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对土地抵押登记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登记、注册,并向抵押权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经审查,不符合抵押规定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抵押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抵押当事人。土地使用权抵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年限,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规定的有效年限。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落实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以商铺、住宅性质为主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抵押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限,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业性项目土地使用权抵押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限。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在15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抵押权人应出具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的证明文件,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起交抵押人,抵押人自抵押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处分

  

  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拍卖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等抵押财产,应在公开的土地(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通过公开拍卖、挂牌等方式处置。处置抵押物所得,按依法登记的抵押权顺序偿还债务,但处置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须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依登记的抵押权顺序优先受偿。

  

  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条件及用途不得改变,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抵押财产处分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同时告知受让人该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情况,并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抵押人将该抵押土地使用权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本实施意见由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和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按各自职责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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