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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安监指[2008]7号
【颁布时间】 2008-01-04
【实施时间】 2008-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85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青安监指〔2008〕7号)


  

  各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驻青及省管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深化我省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安全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

  

  


  二、工作目的

  

  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目的旨在查清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是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举措;是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

  

  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治本之策;是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深化“双基”工作,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手段,实施“科技兴安”,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途径。

  

  


  三、普查申报登记范围

  

  申报登记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以下9类重大危险源:贮罐区、库区(仓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矿山、尾矿库。具体范围详见《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四、普查申报登记内容

  

  重大危险源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具体内容详见《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五、普查申报登记工作任务

  

  各州(地、市)、县(区、市、行委)安全监管局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申报登记和汇总工作。并在工作中主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燃气等部门加强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搞好锅炉、压力容器及燃气管道的申报登记和汇总工作,做到信息共享。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省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申报登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成立青海省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安全监管局范士伟副局长担任,省安全监管局各处(室)处长(主任)及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组织协调、网络技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5个工作组,工作组分别设在省安监局指导处、办公室、科教处、煤矿监察处、安监一处、安监二处,并按照各自分管业务范围,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

  

  


  七、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培训(从现在开始至2008年2月底以前)。

  

  为使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并保证质量,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举办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师资培训班。各州(地、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员的培训工作。

  

  1、培训对象:各州(地、市)、县安全监管局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人员;相关企业负责重大危险源监管的工作人员。

  

  2、培训内容: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重大危险源辩识标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范围;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表;《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及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使用。

  

  3、培训方法:省局科教处牵头,宣教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分片、分期、集中组织培训的方式进行。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及安排另行通知。

  

  (二)普查、申报、登记(2008年2-6月)

  

  各州(地、市)、县(区、市、行委)安全监管局组织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申报登记范围的规定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真实、完整地填报有关数据。并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和汇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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