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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安监指[2008]7号
【颁布时间】 2008-01-04
【实施时间】 2008-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85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1、申报范围:各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所列申报登记范围和《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一2000)的规定要求,依法开展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工作,真实、完整地填报普查数据,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2、数据录入:全省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组织及救援力量分布、人员、装备、通讯等数据应在2008年4月中旬前完成收录。

  

  3、登记建库:各州(地、市)、县要设立专用数据库服务器,并安装使用全省统一的普查登记软件,2008年4月底完成全省重大危险源数据的上报、审核、录入工作。2008年5月初步建成全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系统。

  

  4、辩识、分级和评估(2008年5-6月)

  

  (1)辩识分级:利用普查登记软件的辩识分级功能对录入的重大危险源数据进行辩识分级,初步确定全省一、二、三、四级危险源。

  

  (2)现场评价:省局确定重大危险源现场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机构协助省局组织专家对全省已分级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辨识评估,形成现场评估报告并报省局审核备案,初步建成全省重大危险源分级管理体系。

  

  (三)总结验收:到2008年6月,基本完成全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的建设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将组织专家对各州(地、市)、县(区、市、行委)安全监管局申报登记工作及普查数据进行验收,并对全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年底前,将全省普查数据上报国家安监总局数据中心。

  

  


  八、工作要求

  

  (一)各州(地、市)、县(区、市、行委)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申报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申报登记方案,并成立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和经费上的支持。各生产经营单位应确定一名普查员做好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数据申报工作。

  

  (二)普查登记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不得随意缩小范围和改变标准。

  

  (三)普查按照分级监管原则,采取由县(区、市、行委)、州(地、市)、省逐级申报、登记。

  

  (四)普查由县(区、市、行委)、州(地、市)、省逐级申报、登记。

  

  (五)普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央驻青和省管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在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的同时,应抄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六)为保证重大危险源监督申报登记和监控工作有效进行,各州(地、市)、县(区、市、行委)安全监管局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用计算机、打印机及网络传输设备,建立本地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七)要严格按照普查登记上报的时间表进行,各州(地、市)、县(区、市、行委)在保证普查质量的前提下,确保按进度进行。

  

  请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将本局及所属县(区、市、行委)安全监管局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实施方案、重大危险源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统一汇总后,于2008年1月15日前报省局指导处(联系电话:0971-6127604、6135201带传真),并将此件发至县(区、市、行委)安全监管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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