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一部规范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应急管理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迈上了-个新台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当前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圆满落实。 二、切实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各县市、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好本县市、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和掌握《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的具体要求等。州政府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举办领导干部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专题培训班。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举办的领导干部进修班、培训班、研讨班,都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学习研讨范围。各级行政机关组织的公务员培训,要增加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各县市要组织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及从事应急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大培训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各县市、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月、宣传周活动,扩大社会影响面。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围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开展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使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牢固树立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观念,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共同创建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各县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配套的制度和措施,确保法律的各项规定得到全面落实。要对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制度、程序和规章,以及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进行认真清理,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要抓紧修订、完善或者废止;对缺乏相关规定的,要抓紧制定。要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和工作措施,为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 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信息报告是应急处置的重要一环。各县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昌州政办发〔2007〕74号)要求,切实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完善本县市、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和办法,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也要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对迟报、漏报、借故缓报、隐瞒不报的,将视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