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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以建设成熟社区为目标建设村居民公寓 村居民公寓居住区要依托城镇中心区现有的道路、水电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学校、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充分利用现有的设施,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利用率。在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不足的地区建设村居民公寓时,必须按《东莞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步建设社区居(村)委会办公用房、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鼓励做好设施配套建设,对与村居民公寓同步建设的小学、幼儿园、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和小区内道路等的用地,经规划部门审查,可不计入人均30平方米的用地指标和人均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指标。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农民公寓总用地的20%用地,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农民公寓总建筑面积的20%。 五、坚持建新收(拆)旧的原则建设村居民公寓 建设村居民公寓居住区要充分发掘城镇、村庄的土地潜力,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新增建设用地。村居民公寓居住区选址如需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关村(社区)应先拆出与申请建设的村居民公寓居住区相等土地面积的旧村、旧厂用地,或通过治理“空心村”、整理闲置宅基地和空置住宅,清退“一户多宅”的住宅等方式,提供与申请建设的村居民公寓居住区相等土地面积的存量建设用地。要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申请入住村居民公寓的村居民家庭要与村(社区)签订原有宅基地回收协议,同意交回与分得的村居民公寓面积相等的旧宅基地的土地,由村集体依法依规收回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待搬进村居民公寓后一段时间内,或有建设需要时,村(社区)将依据协议,向村居民收回旧的宅基地。镇政府、街道办对协议履行监督的责任。收回旧宅基地时,地上房屋另行按规定作价赔偿。 建设村居民公寓拆出的旧村用地或旧厂用地,应严格按城镇总体规划和旧村利用改造规划规定的性质使用,可用于发展二、三产业,鼓励用于建设公园、绿地等开敞空间,增加城镇公共空间,或用于建设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镇环境。 六、把建设村居民公寓作为解决新增农村人口住房问题的主要方式 继续执行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独院式私房建设的政策。在镇(街)外围以从事农业为主的村组,确需安排独院式私房的,应报市政府审批。除市政府同意的项目,国土部门不再审批新建独院式私房用地,建设部门不再新办独院私房报建,房管部门不再核发独院私房房产证。 解决新增农村人口的住房问题,主要应通过建设村居民公寓,鼓励村居民上楼的方式。各镇(街)应摸清本镇(街)村居民住房的底子,结合本地实际,妥善解决与私房建设有关的历史遗留问题。要以镇(街)为单位,核定村(社区)建设用地的总量;核定可用于建设村居民公寓的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核定申请村居民公寓住房的新增农村人口的申请人资格。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多渠道筹集资金,分步建设,解决新增农村人口的住房。鼓励各镇(街)、村(社区)积极探索解决新增农村人口住房问题的新形式。 七、开展村居民公寓建设试点工作 村居民公寓建设不应急躁冒进,应统筹考虑,在全市各镇(街)选择若干个不同类型的村(社区),开展村居民公寓建设的试点工作,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城市化为目标,以建设成熟社区,推进城镇发展,实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标准,鼓励试点镇(街)村(社区)因地制宜,大胆创新,把村居民公寓建设与村改居、撤并村组、合建社区工作联系起来,与旧村改造联系起来,与推进股份合作制、联合建设出租屋解决农民收入、解决新莞人的居住问题联系起来,探索我市建设村居民公寓的新经验。 八、加强对村居民公寓建设的管理 各镇(街)的村居民公寓建设和旧村利用改造专项规划必须经市政府审查批准,村居民公寓的规划建设方案必须报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规划、国土、建设、公安、民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从严审核把关。各镇(街)、村(社区)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村居民公寓建设的有关手续,对违反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 审批条件、要求及程序 2.《东莞市村居民公寓建设审核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