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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附件1 审批条件、要求及程序 一、审核条件 (一)必须符合市规定的申请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范围; (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已编制和通过《村居民公寓建设和旧村利用改造专项规划》; (三)符合“收(拆)旧建新”和“一户一宅”的原则,已拆出与申请建设的村居民公寓居住区相等土地面积的旧村、旧厂等用地和已与村民(居民)签订原有宅基地回收协议。 二、审核部门 (一)由市公安局负责审核村居民户籍和人口情况。 (二)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村居民公寓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地区布局合理,不影响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建设资金落实等条件。 (三)由市城建规划局负责审核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城镇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符合《村居民公寓建设和旧村利用改造专项规划》,符合建设项目对用地、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审核用地规模是否不超过人均30平方米(不含商业、文化、绿地和小区道路等配套设施用地,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用地)、净住宅建筑面积是否不超过人均50平方米标准,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是否不超过农民公寓总建筑面积的20%。 (四)由市建设局审核村居民小区建筑设计等图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的标准和要求。 (五)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关于项目申请使用市统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6〕50号),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和“收(拆)旧建新”原则。 三、审核程序 由村(居民)提出村居民公寓建设申请并填写《东莞市村居民公寓建设审核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所属职能部门负责上报项目的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城建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逐一对村居民公寓投资和用地规划情况进行初审,并在审核表上加具意见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审核材料 (一)市公安局所需材料:村(居民)人口、户籍统计表。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所需材料:项目建议书。 (三)市城建规划局所需材料:选址意见书。 (四)市建设局: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 (五)市国土资源局所需材料:项目背景介绍材料或可行性报告1份(包括户籍人口、用地和建设情况,“收(拆)旧建新”情况和措施等);经市公安局确认的村(居民)人口、户籍统计表;用地红线图;标注用地红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五、审核要求 (一)服务承诺时间:上报资料齐全的申请项目,属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均不超过每个职能部门规定的审核时限。 (二)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用地单位须在三十日内按国家规定组织用地材料上报审批,否则取消该审核意见及用地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