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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鲁经贸循字[2009]386号
【颁布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09-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经贸循字〔2009〕386号)


  

  省监察厅、财政厅、质监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

  

  为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9]5号文件做好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3号)精神,深入开展全省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节能办在充分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省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方案》,现印发,请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

  

  附件:全省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方案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全省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方案

  


  为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9〕5号文件做好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3号)精神,深入开展全省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制定全省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重点

  认真做好鲁政办发〔2009〕23号文件和新颁布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明确治理要求和包装产品的限量规定。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倡导健康文明、节约环保的消费理念和社会风尚,营造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良好氛围。组织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以及商品销售单位,开展自查自纠、行业自律,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节日商品的组织检查,确保中秋及元旦春节期间商品过度包装现象得到遏制。

  


  二、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

  1、9月30日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协调省电视台、大众日报社、齐鲁晚报等新闻媒体进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公益性宣传和专题新闻报道,通过宣传商品过度包装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动员全社会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和奢侈浪费之风。

  2、10月30日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省质监局等部门组织包装生产企业、设计单位和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对鲁政办发〔2009〕23号文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及《月饼》(gb19855-2005)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帮助企业了解掌握商品过度包装的基本规定和限量要求,为企业自查自纠提供工作依据。

  3、10月30前,省工商局联合省质监局等部门组织各大高档宾馆、饭店、酒楼、商场、超市等单位,对国家和省政府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培训,提高经营者鉴别过度包装商品的能力和水平。组织有条件的超市、商场搭建商品过度包装展示台,直观展示过度包装商品的类型和种类。

  (二)开展自查

  1、12月30日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从包装的设计、生产和包装使用环节入手,规范企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主管部门,同时承诺不设计、不生产、不销售过度包装产品。其中,月饼生产企业要在9月中旬前完成自查工作。

  2、12月30日前,省工商局组织全省高档宾馆、饭店、酒楼、商场、超市等开展过度包装商品的自查工作,对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过度包装商品要下架暂存,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防止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现象的发生。要严格控制中秋节期间过度包装月饼的销售渠道,不得经营和销售过度包装月饼。

  


  三、明确责任

  1、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商品生产和包装企业的督促指导,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从商品的包装设计、生产和包装使用环节入手,控制商品的过度包装,引导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运用新型包装技术,开发生产提高商品质量和性能的包装产品,帮助企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2、省工商局要加强对商场、超市等场所执行商品包装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引导商场、超市不销售过度包装商品。

  3、省质监局要做好《月饼》(gb19855-2005)、《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过度期满后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4、省物价局要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加强成本监审,认真核定商品和包装的价值,防止因商品过度包装而产生过度提价现象。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包装,要指导企业加强成本核算和价格管理,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制要求,制定合理的销售价格。对过度包装造成过度提价导致的案件,依法开展价格鉴证和认证。加大对过度包装商品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因过度包装而变相提高价格、牟取暴利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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