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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厅字[2009]242号
【颁布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09-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3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242号 2009年12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安委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江西省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实施方案

  (省安委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6号)精神,现就我省安全生产监管装备配备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为全省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实施原则

  (一)统筹规划。在配备全省安全监管装备时,坚持以国务院安委办制定的《安全监管部门专项设备基本配备标准》(以下简称《装备标准》)为依据,统一工作部署、统一实施步骤、统一补助模式。

  (二)急需先配。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对从事安全监管工作急需的装备先期配备。

  (三)保障重点。对安全监管任务重的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的监管装备,确保配备到位。

  (四)差别配备。按照“落实国家标准,满足工作需要”的要求,在坚持《装备标准》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有选择地增减相关监管装备的配备。

  (五)逐步完善。全省安全监管装备的配备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完成监管车辆及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第二阶段完成现场检测设备、事故现场取证与分析设备和办公设备的配备。

  


  三、工作目标

  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即力争在2011年底前,通过加强全省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拥有满足监管需要的专用执法车辆、专业现场监管检测设备和事故调查取证与分析设备,每个安全监管人员配有个体防护装备和办公设备,确保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自身安全和健康,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率和执法技术水平。

  


  四、配备对象

  全省安全生产监管装备配备对象为:省、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监察执法人员、应急救援指挥人员。

  


  五、成立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全省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省安监局主要领导牵头,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参与的全省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实施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装备实施小组,见附件1),负责全省安全监管装备配备的资金筹措、招标衔接、协调落实等工作。通过定期协调沟通,解决实施中的突出问题。

  


  六、投资预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预算。据初步测算,全省安全监管装备配备项目总投资为8285万元,其中:省安监局装备配备需要资金249万元;11个设区市安监局装备配备共需要资金2036万元(见附件2);100个县(市、区)(含庐山管理局)安监局装备配备按每个60万元测算(见附件3),共需要资金6000万元。

  (二)资金筹措。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安全监管装备配备所需资金以地方自筹为主,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为辅,具体筹措方式为:省安监局装备投入在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设区市安监局装备投入由设区市财政统筹安排,县(市、区)安监局装备投入由省财政补助30%、县(市、区)财政配套70%。按照以上比例计算,省财政共需补助100个县(市、区)安全监管装备配备资金1800万元,即每个县(市、区)补助18万元。

  


  七、具体实施

  (一)监管车辆及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为保持我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统一形象,全省安全监管车辆及个体防护装备要“统一品牌、统一颜色、统一标志”。为实现“三统一”目标,由省安全监管装备实施小组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统一招标,确定监管车辆及个体防护装备中标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自行到中标单位采购,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的监管车辆及个体防护装备,必须在2010年底前配备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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