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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现场检测设备、事故现场取证与分析设备和办公设备的配备。全省安监系统的现场检测设备、事故现场取证与分析设备和办公设备,由省安全监管装备实施小组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统一招标,确定2-3家中标单位,各设区市、各县(市、区)自行到中标单位采购。省、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的现场检测设备、事故现场取证与分析设备和办公设备,必须在2011年底前配备到位。 (三)监管装备配备情况的验收。各地要认真做好安全监管装备配备验收工作,享受省财政补助的县(市、区)安监局,要将采购设备清单、采购合同的复印件报省安全监管装备实施小组审核,符合规定的,由省财政予以拨付30%的补助。2010年底前未按要求采购监管车辆及个体防护装备的,2011年底前未按要求采购现场检测设备、事故现场取证与分析设备和办公设备的,取消省财政补助。 (四)设有独立机构的开发区和乡(镇)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装备的配备参照《装备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财政承担。 (五)为使监管执法人员了解装备的性能、技术参数和具体的功能作用,熟练掌握正确使用和保养的方法,提高装备应用效能,由省安监局组织装备供应商分片对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八、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安监、发改、财政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实施协调小组,负责本地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实施的协调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装备投入的责任,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足够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监管装备的配套、补充与更新,不断完善安全监管装备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监管装备的管理。要建立安全监管装备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监管装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和校验。要建立安全监管装备的报废和更新制度,规范安全监管装备报损、报废及更新换代的程序,保证装备的完好率,确保安全监管装备及时得到补充和更新。 (四)各地要将安全监管装备的财政保障情况、实际配备和使用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附件:1.全省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实施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2.各设区市安全监管装备预算表 3.县(市、区)安监局专项设备基本配置标准 附件1: 全省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实施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张桃生 省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 王水平 省发改委副主任 王 斌 省财政厅副厅长 程应田 省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 汪少舟 省安监局办公室主任 邹 洪 省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处处长 刘建平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调研员 叶春生 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副处长 邓 华 省安监局后勤中心副主任 附件2: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装备预算表
备注:本预算表,由各设区市安监局对照国务院安委办制定的《安全监管部门专项设备基本配备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装备需求,根据目前各装备的市场均价测算。 附件3: 县(市、区)安监局专项设备基本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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