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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87号
【颁布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09-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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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省广电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发布防汛预警信息,强化防汛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省防指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动态。

  

  (20)省安监局:负责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坝)的监督管理,汛期要加强对全省各类工矿企业(不含煤矿)监察检查,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21)省粮食局: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的防洪安全,担负灾区群众生活用粮计划安排和调运。

  

  (22)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监督、检查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防洪安全。

  

  (23)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汛情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省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24)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保障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证水情信息和防汛调度命令、洪涝灾害信息传递及时、畅通。紧急情况下,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证防汛指挥调度联络畅通。

  

  (25)太原铁路局:组织铁路防洪保安工程建设和维护。负责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组织清除铁路建设中的泻洪障碍。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

  

  (26)省电力公司:负责本系统的发供电设施安全运行。保障抗洪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27)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的防洪安全。

  

  (28)新华社山西分社:第一时间从省防指获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

  

  


  2.4 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防汛工作。防汛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军分区(人民武装部)、当地驻军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5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河系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和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工作;有防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洪抗灾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部门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水文部门加强雨情、水情的监测和洪水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同级防汛办和有关防汛指挥机构。

  

  (2)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

  

  当预报将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市县和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防汛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流量)以上洪水时,各级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以便加强指导或做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向下游地区相关防汛指挥机构通报。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和下游地区相关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并根据上级的指令进一步采取抢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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