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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云发[2009]18号
【颁布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09-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3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发[2009]18号 2009年12月18日)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中发[2008]7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据2006年云南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云南有288.3万残疾人,占全省人口的6.46%,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涉及1000多万家庭人口。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壮大,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残疾人事业基础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和服务体系不够健全,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扶残助残意识不强,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构建和谐云南、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做好残疾人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人权保障和社会文明进步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三)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残疾人同全省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认真做好残疾预防和医疗康复工作

  (四)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和机制。制定残疾预防实施办法,构建残疾预防工作管理体系,建立综合性、社会化的预防网络和联动、高效、完备的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将残疾预防纳入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积极倡导婚前检查,实行为农村适龄妇女孕前免费发放叶酸、开展孕前健康教育、对出生缺陷高危孕妇实施综合管理等措施,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与早期干预机制,扩大儿童先天性疾病筛查和干预范围,提高人口素质。建立健全出生缺陷与残疾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出生缺陷监测和o-6岁残疾儿童的监测方案。做好预防接种、妇幼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慢性病防治、社区康复工作。加强重点人群和重点地区的残疾预防。做好补碘工作。加强城镇饮水安全监管,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别是重点地区的安全饮水设施。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各类学校要创造条件康教育课程。建立残疾人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五)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紧紧依托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将残疾人医疗卫生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标准,适度增加保障内容,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卫生需求。将贫困残疾人列入城乡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其门诊和住院报销补偿,在规定的报销补偿比例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仍无力支付的,按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给予重点救助。对符合条件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对其个人应缴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属于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对象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其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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