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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09]98号
【颁布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09-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3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四)提高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加强政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建设,构建全省党政门户网站群,建成具备信息发布、在线服务、业务协同、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上政务平台,方便企业、群众获取各类信息和服务。推动数字城市、数字社区、农村信息服务站建设,为公众提供便利的文化娱乐、电子商务、网上教育等服务。以公共交通、公用事业缴费、小额消费支付等领域为突破,积极整合卫生医疗、民政事务、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功能,提高城市数字化水平。同时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制度,加快电子商务网络支付和信用体系建设。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批发市场和超市等服务领域利用信息技术,重点发展区域物流信息化,提升服务功能,发挥兰州、天水、白银等中心城市的辐射功能,打造区域流通信息交换枢纽和电子商务中心。

  

  


  三、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工业强省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部署全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工作,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引导行业协会、中介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和各行业企业广泛参与,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的新格局。省工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甘肃省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对通信业发展的指导,研究提出支持通信业发展的专项政策,为“两化”融合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完善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投融资政策,强化投融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其他投入为补充的长效投融资机制。设立甘肃省“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两化”融合重点项目,资金额度每年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各市州也要相应设立专项资金;省级有关部门要合理调配现有各项扶持资金,支持有关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项目的发展,扶持先进适用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普及应用;优先支持电子信息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金融机构对于列入国家和省上有关“两化”融合重点项目的企业,优先给予信贷配套支持。

  (三)制定优惠政策。制定出台鼓励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的具体政策意见,调动企业推进“两化”融合的积极性。

  1.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税前摊销。

  2.企业在信息化改造中所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与传统产业信息技术改造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信息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信息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5.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相关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发展。将我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电子信息产品及软件产品纳入政府采购推荐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在信息化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对我省自主开发、经审定在节能降耗、减少污染、提高效率和效益等方面具有显著成效,并具有重大推广应用前景的电子信息系统、产品和技术,政府在采购、补贴等政策上给予倾斜,并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应用。(四)开展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典型示范、分类指导、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原则,开展“两化”融合试点工作。针对“两化”融合不同环节和领域,组织实施示范企业、示范工程、示范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建“两化”融合实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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