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9]222号
【颁布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09-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3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9〕22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二○○九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财政国库管理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性

  

  严格控制并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是加强预算管理、顺利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切实解决预算单位开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问题,以及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杜绝“小金库”行为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预算单位廉政勤政建设的客观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和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严肃执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规范和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

  

  


  二、严格审批,切实规范银行账户设置

  

  (一)实行严格的账户审批制度。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管理权限在财政部门。对于按规定需要开设、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由各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各商业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具体办理开户、变更、撤销等相关手续。人民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及相关开户资料,按规定核准后发放和变更《开户许可证》。具体审批核准程序按照《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库字〔2007〕789号)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审批程序开设的银行账户一律视为违规账户。

  (二)按规定设置银行账户。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机构,预算单位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均由本单位财务机构进行管理,并负责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变更手续。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预算单位负责管理银行账户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定的会计执业资格,并按照以下规定设置银行账户。

  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只能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异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形),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立一个以上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收付业务。

  2基本存款账户。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要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管理要求,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单位零余额账户核算和管理,逐步取消基本存款账户。对于有结余资金和自有资金及往来业务的预算单位,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自筹以及往来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待原结余资金和往来业务结算完毕后即取消。没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3基本建设和其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有基建项目的,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建设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分账核算本单位的所有基本建设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即取消该账户。对因业务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要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设。对国务院、财政部或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文件明确规定要求进行单设专户核算的专项资金,可开设专项资金专户。没有规定的其他专项资金,一律不得开设专户,由单位在有关账户中进行分账核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