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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发文字号】 东经贸[2009]404号
【颁布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09-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定点供莞基地生猪供应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东莞市供莞生猪电子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定点供莞基地生猪供应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东莞市供莞生猪电子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东经贸〔2009〕404号)


  

  各镇(街)经贸办、农办、屠宰企业,各生猪供莞基地:

  

  为推进我市生猪产销联建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东莞市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6〕39号)文件精神,规范生猪定点供莞基地、生猪批发商及其供应商、生猪屠宰企业的经营行为和供莞生猪电子标识的管理,市经贸局、农业局共同制定了《东莞市定点供莞基地生猪供应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东莞市供莞生猪电子标识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东莞市定点供莞基地生猪供应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 东莞市供莞生猪电子标识管理规范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1.

  
东莞市定点供莞基地生猪供应和采购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东莞市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6〕39号)文件精神,规范生猪定点供莞基地、生猪批发商及其供应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经营行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猪定点供莞基地(简称:供莞基地)是指由我市经贸、农业部门与生猪产地农业(畜牧)部门共同建立、生产优质安全生猪以供应本市为主的大型养猪场、企业、协会或合作社。

  生猪批发商是指具有生猪收购、批发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生猪供应商是指生猪批发商选择的具有生猪供应能力并协助生猪批发商采购生猪的企业或个人。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规划定点许可的经营生猪屠宰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供莞基地上市生猪供应本市,生猪批发商以及供应商经营生猪采购、批发业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经营生猪屠宰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供莞基地


  

  


  第四条  供莞基地由我市生猪产销联建工作协调小组按照生猪定点供莞基地认定条件、要求和程序进行认定。

  供莞基地在资格有效期内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生产规模、饲养环境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东莞市生猪产销联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变更申请。

  供莞基地资格有效期为3年,如需继续认定供莞基地资格的生猪养殖企业必须在有效期满前半年内向东莞市生猪产销联建工作协调小组提交供莞基地认定申请。

  


  第五条  供莞基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本市对供莞基地生产、防疫免疫、饲料兽药使用等要求规范生产,守法经营。自觉接受产地农业(畜牧)部门和本市经贸、农业部门的监管。

  


  第六条  供莞基地供应我市的生猪,应当是依法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上市时经产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检测没有药物残留超标,经强制免疫并佩带免疫耳标标识。

  


  第七条  供莞基地有下列情形的,由东莞市生猪产销联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暂停其生猪供莞业务,并报东莞市生猪产销联建工作协调小组取消其供莞基地资格。

  (一)单个生猪养殖场为供莞基地的,存栏或供应给东莞市的生猪被我市农业部门或产地农业(畜牧)部门查获“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或兽药残留超标的;

  (二)生猪生产合作社、协会及企业为供莞基地的下属猪场发现含有禁用药或药物残留超标的,生猪生产合作社、协会及企业一年内累计发现3次含有禁用药或药物残留超标的;

  (三)供莞基地收购非供莞基地生猪或供莞基地协助非供莞基地冒充基地生猪销往东莞市的;

  (四)供莞基地存在供莞生猪专用电子标识买卖、假冒、转让、租借、赠送等行为的;

  (五)供莞基地地址、生产规模和环境等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但达不到供莞基地条件的;

  (六)不配合或阻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其生猪进行抗体监测及药物残留检测抽检工作的;

  (七)供莞基地生猪及其产品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

  (八)供莞基地1年内没有生猪供应我市,或连续2年每年供应我市生猪不足其认定年供应能力5%的;

  (九)出现其它应当取消基地资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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