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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2009]73号
【颁布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4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9〕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工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梅州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城区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集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梅县行政区域除外)内规划、建设、开办集贸市场以及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管理、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经营场地、设施和服务管理机构,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供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商品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包括早夜市。

  

  本办法所称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指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内设立的,负责市场日常物业经营及管理、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市、区经济贸易部门依法对市场进行规划,指导市场建设。

  

  市、区规划、公安、消防、税务、物价、城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业、畜牧、环卫、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市场内从事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市场的管理,应坚持维护秩序、繁荣经济、方便群众和依法管理原则。

  

  


  第六条  市场的规划、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方兴办、方便生活的原则,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

  

第二章 市场经营活动


  

  

  


  第七条  凡开办市场、从事市场服务管理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市场日常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场内经营、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其中,给排水设施要完善、环卫设施要齐全,公厕、垃圾站建设要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卫生要求;活禽销售要完善污物处理及消毒设施,鼓励设立单独的封闭式摊位,实行隔离屠宰;烧腊、熟食制品销售摊档应当配备必要的防蝇、防尘设施,鼓励设立封闭式摊位。

  

  (二)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安全防范、卫生保洁等工作,按规定建立和落实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摆卖秩序、计划生育等制度,保证市场的环境整洁、卫生、安全、有序。

  

  (三)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等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有关主管部门。

  

  市场开办者及服务管理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等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集贸市场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指导和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督促食品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从事牲畜、禽类批发经营的市场,应当加强对牲畜、禽类的入市检查,核对检疫证明,防止不合格牲畜、禽类进入市场。

  

  (六)严格按照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做到划行归市,不得随意摆摊设点,确保市场摆卖秩序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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