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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专员办
【发文字号】 财驻津监[2009]110号
【颁布时间】 2009-12-17
【实施时间】 2009-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专员办关于印发《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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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房改类账户: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批复文件。

  ⒌外汇类账户: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备案意见。

  ⒍党费工会账户:批准成立党团委和工会的文件,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地方总工会出具的证明材料(需总工会签章)。

  ⒎其他审批类账户:财政部批准开户的批复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审批流程和管理职责。

  (一)受理。经办人受理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审批类银行账户开立申请资料,并核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申报资料,应视情况要求其补报或退回重报。

  (二)审核。经办人依据《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账户开立条件、内容、用途和使用范围,对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复核。主管处长对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申报资料和经办人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签字。对经办人审核意见有修改要求的,由经办人修改后再进行复核并签字。

  (四)二次复核。办公室对审核意见进行二次复核并签字。

  (五)审定。办领导对业务处审核和办公室复核的账户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并签字。

  (六)批复。对经办领导审定后同意开立的审批类银行账户,主管处应及时向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同时告知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须持《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要求在《办法》规定时间内履行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专员办受理银行账户申请资料后,应及时对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二条  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在专员办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对于拖延不办的,专员办要予以督促。督促无效的,专员办可视情况收回《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并予以作废。

  


  第十三条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对账户审批意见存有疑义时,应与专员办进行协商。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由专员办按工作程序将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作出审定后将结果通知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专员办。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备案


  

  


  第十四条  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根据《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要求办理银行账户的新开立、变更和撤户备案。

  


  第十五条  驻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具有以下情形,应报我办备案:

  (一)银行账户新开立备案,包括审批类银行账户经核准并开立账户后的新开立备案,由财政部直接批准开立的零余额类账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等的新开立备案,确因业务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等备案类账户的新开立备案等。为通过pos机划款而开设的公务卡(单位卡)账户暂采取备案处理,但单位卡需与实有资金账户绑定,并严格按照公务卡相关规定使用。

  (二)银行账户变更备案,包括基层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延期变更以及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三)银行账户撤销备案,包括银行账户到期撤户,迁址撤户,单位注销撤户,换行撤户以及其他撤户。

  


  第十六条  备案时间要求:

  (一)新开立账户备案申请应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专员办备案。

  (二)变更账户备案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或知道变更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专员办备案。

  (三)撤销账户备案应在银行撤户手续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专员办备案。

  


  第十七条  备案需报送的资料:

  (一)《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加盖公章)。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地址变更的,可不提供备案表,但应提供变更的备案报告及公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电子版,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导出的扩展名为“.txt”的两个电子文件。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⒈新开户证明材料(适用于新开户备案):银行出具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住房公积金登记证,财政部批准开立零余额账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文件,定期存单,贷款协议,授予开立保证金账户资格的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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