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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⒉变更账户证明材料(适用于变更备案):银行出具的《账号变更告知书》或变更证明,预算单位的变更公告等; ⒊撤户证明材料(适用于撤户备案):银行出具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当期银行对账单和转出最后一笔资金的原始凭证等的复印件。 第十八条 备案流程和管理职责。 (一)受理。专员办根据《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受理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备案类银行账户备案申请,并进行合规性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资料不齐的,应退回重新补报;对于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准予受理。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二)审核。经办人将备案信息输入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申请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主管处长复核。 (三)复核。主管处长对申请资料和经办人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签字。对经办人审核意见有修改要求的,由经办人修改后再进行复核并签字。 (四)二次复核。办公室对审核意见进行二次复核并签字。 (五)审定。办领导对业务处审核和办公室复核的账户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并签字。 (六)备案。对经审核符合《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账户备案,专员办签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审核处理意见通知书》。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根据通知书要求,对备案合格的账户及时维护系统账户信息,对备案不合格的账户限期进行整改。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年检 第十九条 各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银行账户的年检资料报送专员办参加年检。 第二十条 各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参加年检的银行账户包括截至该年度12月31日本单位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年检需报送的资料。 (一)正式行文的年检申请报告,年检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及汇总申报的下属单位该年度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变动情况,上年度年检不合格账户的整改情况; (二)《200x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加盖公章); (三)《200x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电子版,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导出的扩展名为“.txt”的两个电子文件; (四)中央预算单位200x年度资产负债表(加盖公章); (五)200x年12月31日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年检申请中存在以下情况的书面说明: ⒈超出财政部财库[2002]48号和财库[2004]1号文件规定适用范围管理的账户; ⒉未按规定报经我办批准开设的账户; ⒊擅自改变用途的账户; ⒋逾期使用的账户; ⒌出借、出租的账户; ⒍未按规定报备案的账户; ⒎存在其他有违规问题的账户。 第二十二条 年检程序。 (一)受理。经办人受理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银行账户年检资料,并核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年检资料,视情况要求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补报或退回重报。 (二)审核。经办人根据《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对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年检账户,是否经中央财政部门审批、是否履行备案手续等情况进行逐一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复核。主管处长对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资料和经办人审查意见进行复审并签字。对经办人审查意见有修改要求的,由经办人修改后再进行复审并签字。 (四)二次复核。办公室对审核意见进行二次复核并签字。 (五)审定。办领导对业务处审核和办公室复核的账户年检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并签字。 (六)结论下发和问题整改。专员办根据审定的账户年检审查意见,向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签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结论》。对于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应责令和督促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整改落实,并做好整改落实情况的记录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专员办应在当年4月30日之前,按照《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和要求,完成上年度账户年检资料审核、年检结论下发等工作。6月1日前,专员办向财政部上报年检报告。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经专员办审核同意,驻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根据本规程规定重新办理开户及备案手续,同时将原《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原件)送专员办在“备注”栏加盖“注销”印章。在开立新账户后,及时将原账户撤销,并办理撤户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