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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9]152号
【颁布时间】 2009-12-17
【实施时间】 2009-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5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离退休工作处  负责机关和监事会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离退休人员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监察室)设综合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室,为正处级。

  


  四、人员编制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84名。其中,主任(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兼任副主任)、副主任4名、纪委书记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总经济师1名、总会计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5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9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撤销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以“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名义对外行文和联络。按照《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监事会编制数量根据省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数量确定,实行动态管理,事业编制40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设8个监事会,每个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省人民政府任命,由地厅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每个监事会下设1个办事处,办事处设主任1名(由正处长级专职监事兼任),办事处主任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原则上由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任命科级国家工作人员为监事。

  (二)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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