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九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九府厅字[2009]134号
【颁布时间】 2009-12-17
【实施时间】 2009-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5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工作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工作的通知

  (九府厅字〔2009〕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造地增粮富民工程”是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高度出发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我市自2007年正式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基本保证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补充耕地的需要,实现了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提高了粮食产量,增加了农民收入,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近年来,各县(市、区)在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中重视程度不一,进展不平衡,项目后续管理不到位,加之我市条件较好的耕地后备资源越来越少,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难度越来越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施效果。特别是由于我市近年来各项重点工程很多,占补平衡的压力很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市新增用地报批工作的主要因素。

  为进一步实施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确保我市耕地保有量责任目标,保障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造地增粮富民工程”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地要建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造地增粮富民工程”项目领导小组,以国土、财政、审计、农业、水利、环保、乡镇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要使这些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各自的职能,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形成强有力的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

  


  二、科学编制规划,有序开发

  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抓紧组织开展耕地后备资源情况调查,全面摸清可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耕地后备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分布和权属情况,并落实到图斑和地块。重点要查清“空心村”宅基地、废弃矿山、公路、铁路等可用于土地复垦整理的土地资源。在此基础上,要科学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远期和近期规划,统筹安排国家投资整理项目、占补平衡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各地应切实强化规划管理意识,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

  


  三、落实资金,加强管理

  各地应根据项目工程建设需要,将用于耕地开垦的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留成部分等,应该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资金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分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造地增粮富民工程”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要按照项目合同和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防止因资金拨付不及时影响项目实施。,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跟踪监管。

  


  四、加强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

  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对项目实施所形成的新增耕地、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林带、输变电设施等,制订具体的移交管护方案。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并签订项目后期管理责任书,落实专人负责,如有损毁,及时修缮、补充,保证项目工程的持久利用。

  项目完成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进行地籍变更。当地政府要组织落实耕种,不得出现抛荒弃耕的现象。要结合“一村一品”的要求,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采取与农业大户和龙头企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形式,实现土地集约规模经营。

  


  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专门机构和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来组织实施。各地要抓紧建立完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中心,并保证足够的人员编制。各级国土部门要积极培养和引进科技、工程、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人才,确保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能满足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需要。同时,各地要不断充实专业技术队伍,建立一支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各类专业人才合理搭配的队伍,并加强在职、在岗人员的业务培训。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