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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监督检查全区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认真执行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武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总队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监督管理林业公安队伍;指导全区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和生态补偿制度;编制区本级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自治区本级林业资金;管理自治区本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对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编制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计划。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自治区有关林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全区林果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区林果业的生产经营、林果业灾害综合防控体系建设。 (十三)组织指导林业科技和教育工作;指导全区林业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林业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和监督执行机关各项工作和工作计划;负责厅机关文秘会议、档案、修志、信息、督察、信访、保密、机要、翻译、资产等工作;指导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厅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厅机关及直属各单位电子政务建设工作;指导全疆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林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林业政策的调查研究,提出全区林业综合性方针、政策建议;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林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相关听证工作;指导林业行政许可工作;指导、协调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造林处 承担全区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和花卉的培育;负责造林绿化技术指导;负责“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营造林重点生态工程管理;组织、指导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组织指导全区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作以及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指导全区乡镇林业站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处 组织全区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指导监督森林资源的管理使用和林政执法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全区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林木、木材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并对征用、占用林地依法进行审核报批;负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合理开发利用。承担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组织、监督管理和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组织、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拟定及调整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进出疆的审批工作;承担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 (六)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 承担组织指导全区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