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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09-12-17
【实施时间】 2009-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5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七)发展规划和资金管理处

  拟定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林业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自治区林业资金管理制度和规范标准;组织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研究提出全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控意见;负责审查、报批和下达自治区林业建设项目并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各项林业资金筹集管理和运行监督;配合财政部门提出中央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建议;编制上报和组织实施本级部门预算及各类财务预决算;指导和监督全区林业计划财务管理工作;监管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全区林业统计信息工作。

  (八)科学技术处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参与利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的交流合作和引进培训、推广及智力引进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开展林业科普和科技宣传、培训工作;参与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

  (九)政治部

  负责林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制定林业教育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培训教育工作;调查和预测林业人才资源,指导全区林业队伍建设和林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厅系统享有政府特殊补贴及省区以上优秀人才、专家、劳模的推荐工作;负责厅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劳动保障处

  负责劳动法律法规在厅系统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执行;负责厅系统劳动用工管理及招工工作;负责厅系统各林场的工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厅系统职工工资制度和经营者工资分配政策;负责厅直属单位退伍军人的安置接收工作;指导厅机关和厅直属各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负责厅系统各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信访工作;负责厅直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劳动定额技术测定站。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办公)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林业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4名(含纪检监察)。其中:厅级领导职数6名(含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领导职数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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