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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畜牧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权限内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许可下放给县市畜牧行政部门。 (三)将权限内核发兽药经营(不含生物制品)许可下放县市兽医行政部门。 (四)强化畜产品和畜牧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自治区畜牧业、饲料业、草原保护建设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提升自治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指导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区畜禽遗传资源、饲料资源和草原资源的普查、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依法开展种畜禽遗传资源、牧草种子、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区畜牧业生产、抗灾保畜、防灾基地建设和对口扶贫开发工作。承担对自治区国有牧场及厅属各类企业的业务指导、服务及协调工作。 (五)指导自治区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组织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指导自治区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规划和建设。 (六)承担自治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草原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建设工作。指导草原鼠虫害防治和防火工作。推进牧民定居建设。 (七)指导全区畜牧业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组织协调畜牧业重大科技项目的联合攻关。组织协调自治区畜牧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科技交流及技术引进等涉外工作。拟订畜牧业地方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畜牧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畜牧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九)负责自治区畜牧业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负责全区畜牧业信息与市场调查工作。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畜牧厅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修志、信息、保密、信访、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外事接待等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有关工作;负责厅规定事项的督促检查。 (二)畜牧处 拟订自治区畜牧业年度生产计划及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减轻牧民负担工作;承担畜牧业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相关工作;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工作;协调畜牧业生产、经营和市场等方面工作;指导畜牧业抗灾保畜、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和对口扶贫工作;承担畜禽品种改良及良种繁育体系的规划和建设。 (三)草原处 拟订自治区发展草业的方针政策、草原保护建设的整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牧民定居建设的相关工作;指导饲草料生产体系和牧草种子繁育体系建设;依法办理权限内草原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落实草原有偿承包责任制;依据《草原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自治区级草地类自然保护区建立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草原监理、防火、技术推广和鼠虫害防治工作。 (四)科教处 制定自治区科技兴牧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大畜牧科研课题和科技推广项目的管理工作;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实施验收、鉴定成果申报和奖励;组织引进国外畜牧业先进技术;指导畜牧系统科技综合示范点的科技推广、技术市场及科技博览工作;拟订畜牧行业地方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参与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