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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建筑节能检测能力有待提高。很多地区建筑节能检测设备与技术力量不足,检测项目不能满足《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个别城市检测报告质量不高,内容与格式不规范。 5、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各地对示范项目的管理不够规范。有的地方没有明确管理的具体部门和管理的责任人;部分地方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只申报不跟踪甚至放弃管理;相当部分的地区缺乏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和专家咨询服务。二是建筑节能技术综合性应用不足。相当一部分示范项目技术类型单一,有的项目虽然在申报书中提出了建筑节能技术的综合应用,但建设过程中变更较多,未能落实到位。三是对示范技术研究总结不够。 6、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展缓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权属关系复杂,所需资金巨大,除武汉市等少数城市己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工作以外,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启动。 四、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1、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培训 要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认识,增强遵守和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的学习培训,提高设计、图审、施工、监理、质监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保障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 2、强化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建筑节能闭合管理制度。一是加强规划阶段的节能管理控制,明确节能规划审查要点。二是提高节能设计质量,规范编制节能计算书,高度重视用能系统的节能设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3号)要求,严格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节能设计。所有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不得低于原标准且必须送原审查机构复审,通过后方可实施。三是严格建筑节能施工环节的监管,认真执行《湖北省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加强节能施工阶段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节能标准落实到位。施工、监理单位要制定内容完整、方法可行、措施可靠、有针对性的节能施工专项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落实工程质量目标责任,严格执行节能施工标准规范。加强节能材料进场复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备案手续。四是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规范施工、销售现场节能信息公示方式和内容,保证房屋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建筑节能内容。 3、提高建筑节能检测质量 各地应加快建筑节能工程检测所需设备的配备与更新,完善并提高检测手段。对不具备建筑节能工程检测条件的县(市),可采取与实力较强的省市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设点收检和地区联合检测的办法,来保证建筑节能检测工作质量。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对节能工程的检测项目应从严把关,严格执行节能材料进场复验规定,严格控制复验项目和数量,注意材料形式检验的时效性和进场复验的有效性。 4、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认真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工作,加快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对既有建筑能耗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激励措施,逐步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能耗较高的政府办公建筑和大中型公共建筑应率先实施节能改造。对于实施改、扩建和外观改造的建筑,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要求,同步实施节能改造。建立政府主导和市场推进两个方面共同促进的建筑节能工作机制,创新建筑节能发展模式,培育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探索建筑节能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5、切实加强示范项目管理 根据省厅新修订的《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鄂建设规[2009]7号),明确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跟踪检查,切实加强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扩大社会示范效应。已完工的示范项目应按要求及时申请能效检测和竣工验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农村地区示范要切实加强国家补助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激励政策,并认真落实。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不得变更示范技术类型,确需变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报有关部门同意后才能变更,否则,取消示范项目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