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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人口办[2009]43号
【颁布时间】 2009-12-16
【实施时间】 2009-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7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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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过核对各相关部门资料或入户调查中新发现的2000-2009年出生,确认属于本地出生漏报的,填写入户核查登记表,信息来源空填,并将个案信息直接录入wis系统;对虽属本次核查登记对象但无法确认属于本地出生的,填写入户核查登记表,注明信息来源并在“备注”栏注明“无法确认”。

  

  (二)提交信息及双向协查(2010年3月15日前)。

  

  入户调查结束后,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组织开展本地核查登记表的录入及上报工作。一是各县(市、区)登陆网址ftp://www.cpdrc120.net.cn上建立的专用于本次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的信息化工作平台,下载离线录入程序。二是利用省人口计生委统一下发的数据导出程序,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先将更新完善后的wis系统中2000-2009年出生个案信息,批量导出到离线录入软件数据库中,再离线录入核查登记表中“无法确认”部分出生个案信息(即属于本次核查登记范围但不属于我省全员人口信息管理范围内出生人口及父母信息)。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全部信息录入完毕后,将数据文件上报到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三是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将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数据文件合并为一个县级文件,负责对县内跨乡流动人口出生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对其中重复登记的出生人口(含父母信息)按实际管理情况确定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一方为信息填报单位。本县(市、区)内的出生不得重复登记。四是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将核查、确认后的数据文件导出为“上报至国家”的格式,于2010年2月10日前通过国家提供的ftp服务器上传到国家平台。五是省、市人口计生委在线监控各地上报进度和数据质量,2月20日前各市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数据进行确认,22日前省人口计生委最终确认。对上报进度较慢和数据质量较差的县(市、区)省人口计生委将通报批评。

  

  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利用全国信息核查平台对各地上报的出生人口个案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将需跨县协查的信息分发给各相关县再次核查。各县(市、区)级人口计生局收到需要核查的信息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并于2010年3月15日前务必将协查结果反馈至全国信息核查平台。期间,协查双方要通过平台或其他方式加强沟通,并根据需要再次开展入户调查,尽可能使两地掌握的同一出生人口信息一致,并将实际情况及时反馈。协查双方只能更改自己提交的信息。县、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核查登记表等原始调查材料要存档备查。

  

  各市人口计生委要根据以上要求,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资料核对、入户登记、信息录入以及流动人口信息协查的具体办法,切实加强对本次出生核查工作以及数据采集、录入和上报进展情况的检查督导,指导县、乡两级将已经核查登记并确认的出生个案信息,及时在全员人口数据库中补充完善,确保核查工作顺利进行。对基层提出的具体问题和特殊情况,要及时进行分类汇总并反馈至省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

  

  (三)工作总结(2010年3月20日前)。

  

  核查工作基本结束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撰写核查工作总结。同时还要通过此次核查工作,对本地全员人口数据库数据质量进行评价,对全省进一步建立完善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建议。各市核查工作总结应于2010年3月20日前报省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

  

  


  三、质量与组织保障

  

  (一)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为确保核查质量,省人口计生委决定,本次核查发现的漏报出生各级一律不得作为对以往年份各地人口计生工作的考核依据,不得追究以往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把统计求实特别是本次核查工作质量纳入全省2010年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估范围,对于不认真开展本次核查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特别是对近十年出生人口仍有瞒报漏报的,要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惩戒的重要依据。

  

  本次核查工作期间,对于主动申报政策外生育或违法收养的群众,各地人口计生部门要适当从宽处理,可以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生活有困难的家庭,经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批准,可以缓缴或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对出生人口没有报户口的,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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