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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人口办[2009]43号
【颁布时间】 2009-12-16
【实施时间】 2009-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7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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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严把核查质量关。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利用分线考核,加大部门协调力度,收集、共享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料。认真开展调查员培训工作,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核查工作。深入细致开展入户调查,切实做好数据填写、录入及审核校验工作,及时发现错、漏项并加以改正和补充。要特别重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户籍地、现居住地均要上报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并做好信息协查和结果反馈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及时公布各地提交全国信息核查平台的信息数量、接收外地转来的信息数量、反馈协查结果的信息数量及已核实的信息数量。

  

  省、市人口计生委要加强对基层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核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信息采集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市人口计生委要认真开展质量复查工作,复查面不少于所辖县(市、区)的30%。对问题严重的地方,要及时通报并责成其重新核查。省人口计生委将组织人员对各地核查情况及市级质量复查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本次基础数据核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务必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务必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一把手"是本次核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对人口计生系统的组织指导,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和物质保障,确保信息核查工作圆满完成。此外,春节临近,各地既要抓住外出人员返乡之机做好核查工作,又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因核查工作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省人口计生委负责本次核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发展规划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要求,全国范围内的核查工作基本结束后,国家人口计生委将组织开展质量复查和评估工作,质量复查和评估结果将纳入2009年对各省人口计生委绩效考评范围。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0311)87045257(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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