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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办[2009]350号
【颁布时间】 2009-12-16
【实施时间】 2009-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7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府办〔2009〕3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海口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的通知》 (琼办发〔2009〕62号)以及《中共海口市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海发〔2009〕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和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权限下放以及建设口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等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与协调

  成立海口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徐敏生(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运文(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 蔚(市法制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法制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政府服务中心、市信息中心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具体负责清理工作事务。市法制局副局长吴秋云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组成。

  


  二、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

  海口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不含附件1注明 “不清理”的项目),共37件。

  (二)清理原则及标准。

  1. 政府规章的规定超越权限的,该项情形包括:

  (1)超出上位法的授权范围,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

  (2)越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项目的。

  2. 政府规章违反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精神和廉政规范要求的,该项情形包括:

  (1)违法违规扩张权力、减免责任,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2)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不合理、不适当的;

  (3)办事流程设计不符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高效便民要求的;

  (4)权力配置不合理、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监督制约措施效果不强的。

  3. 政府规章的内容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该项情形包括:

  (1)不适应体制机制创新、强区扩权需要的;

  (2)不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

  (3)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

  (4)束缚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发展,有碍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的;

  (5)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6)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7)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的;

  (8)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脱钩原则的;

  (9)其他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4. 政府规章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该项情形包括:

  (1)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发生冲突的;

  (2)对行政管理主体的确定发生冲突的;

  (3)对行政管理事务权限的规定发生冲突的;

  (4)对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发生冲突的;

  (5)对行政管理程序的规定发生冲突的;

  (6)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的规定发生冲突的;

  (7)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发生冲突的;

  (8)在其他方面发生冲突的。

  5. 政府规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已废止、修改,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所代替的。

  6、政府规章的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或者制定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政府规章,应予以废止或修改。

  (三)清理工作步骤和方法。

  1. 政府规章的清理责任单位(见附件1)应当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研究,制定清理工作的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并在征求其他实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废止或者修改的处理意见,填写《规章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和《政府规章清理目录》(见附件3),于2010年2月底前一并报送规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府规章提出修改意见的,还应当同时报送规章的修订草案送审稿(在送审稿中标明具体修改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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