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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要延伸信息链条,利用有效资源,融合综合治税业务、税款征收、纳税评估、信用等级评定和常态稽查等有机衔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达到更好地组织税收收入的目的。 五、抓好重点税源,实行重点行业动态管理,实现社会综合治税 (一)加强土地转让、房地产业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不动产销售、住房二级市场等环节的税收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或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缴纳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登记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凭证,否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转让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预收款收据,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款。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购房者出售所购买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有关税款。 有关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有关税款。 加强对住房二级市场房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契税完(免)税凭证,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二)加强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等行业的税收管理。 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据建筑业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建筑业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和结算工程款。单位或个人有偿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应依法纳税。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应代扣代缴分包方应缴纳的营业税等有关税款。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委托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代征有关税款。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三)加强事业单位税收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对出租房屋、场地、机械设备、车辆营运、代理咨询、培训服务及各种承包、租赁等应税经营收入,都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 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在结算工程款时,必须向劳务提供方索要税务部门监制的建筑业发票。对不能提供建筑业税务发票的,不得拨付和结算工程款。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申报纳税。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的税收管理,促其自觉申报纳税。 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税部门下达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一律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四)对福利、劳动再就业、高新技术、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管理。 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取消其相应资格;对骗取国家税收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除追缴其减免的税款外,还应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对社会服务业的税收管理。 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和咨询等中介机构要按规定纳税,对会计核算不实的,税务部门应当根据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依法核定征收有关税收。 (六)加强对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 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不能准确记载营业收入、不使用合法有效发票记载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确进行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同行业正常水平的,税务部门可重新核定征收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款。 (七)强化对砂、石等矿产资源开采的税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