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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加强对经营秩序的治理、整顿。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发放采矿许可证,坚决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对乱采滥挖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要依法注销其经营资格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实行委托代征、加强对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严查各种偷税漏税 (一)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分散的税收,税务部门可与代征部门、单位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依法实行委托代征: 1. 农用车辆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可委托农机管理部门在年检时代征。 2. 从事客货运输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税款,可委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代征。 3. 砂石、铁矿石等开采行业应缴纳的税款,可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征。 4. 由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未列入国家和省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应缴纳的税款,可委托财政部门代征。 5. 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商业性文艺演出和商业性体育比赛应当缴纳的税款,可分别委托民政、文化部门代征。 6. 外地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市区从事建筑施工或者装饰、装修业务应缴纳的税款,可由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代征。 7. 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各种技能培训机构等应缴纳的税款,可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代征。 8. 未纳入税收管理的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中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税款,可委托市场管理部门代征。 9. 偏远地区的零散税收,以及由街道(乡镇)协助清理的房屋租赁的税款,可委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屯)代征。 (二)其他税收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的,税务部门不定期上报综合治税计划,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综合治税方案。 (三)由税务部门委托代征税款的部门或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征税款,不得违法违规停征、多征、少征或缓征税款,严禁搭车收费,并按《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期限及时解缴税款,不得挤占、挪用。 (四)为调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代征税款的积极性,经核算确定财政部门拨付后,由税务部门按其代征税款金额的3%-5%,支付委托代征部门和单位的手续费。 七、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制度,推进综合治税取得实效 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对全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实行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综合治税中的相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综合治税工作方案和计划,以及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 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靠前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综合治税工作要直接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全市上下形成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工作,严格执法。对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和个人相关责任。公安部门要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做好配合,加大涉嫌偷税、漏税和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综合治税工作收到实效。 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研究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涉税信息报送、代扣代征税款质量和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考核。对工作重视、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主要负责人和信息人员奖励。因工作不力,不报、迟报、漏报、错报相关报表和信息,导致税收管理不到位或造成税收流失的,将从严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方案,扎实有效地开展区域内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