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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规范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切块下达专项用于支持山西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促进出口结构调整等外经贸业务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我国对外承诺; (二)符合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四)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择优扶持、突出重点; (六)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企业实现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管理。 省商务厅负责提出符合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标准的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并会同省商务厅审定拟支持项目的资助资金额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主要是支持企业和行业组织到新兴市场举办或参加展览,开展贸易促进活动。 境外展览会的摊位费、布展费、展品回运费按照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补助,交通费、生活补贴按国家财政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助、每个企业补助人数不超过2人;其它项目按实际支出相关费用额的70%给予补助。 已获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项支持政策。 第六条 支持企业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主要是支持我省有条件、有实力并已开展相关工作的企业或行业组织建设和完善境外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设立技术研发中心,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质量认证、品牌培育活动等。 (一)对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的前期费用给予补助。前期费用指项目在所在国注册(登记)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服务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评估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翻译费等。支持比例不超过费用总额的70%。 (二)对企业在境外设立专卖店,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的装修费和租金给予补助,单个补助上限为20万元。 (三)对企业为境外建立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而租用的仓库和办公用房的租金予以补助,单个补助上限10万元。 (四)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售后服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或购置费用予以资助,资助比例为70%。 (五)对企业为境外营销机构投保的境外投资保险保费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70%。 (六)对企业建设境外营销网络而开展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质量认证、品牌培育活动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70%。 第七条 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支持国家汽车出口基地、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具体包括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等搭建和完善信息服务、认证、研发、试验检测、培训和国际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在汽车、机床等重点领域建立研发中心、技术标准制定和认证中心、测试验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 (二)支持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机电和高新技术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具体包括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机电和高新技术重点联系企业、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开展的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其中,重点行业主要包括:飞机及航空设备、船舶及船用设备、铁路机车、汽车及零部件、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集成电路、通信设备和电力、机床、工程及农业机械设备、冶金和石化成套设备、数字化家电和视听设备、计算机网络等14个行业。 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70%。单个企业项目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国家汽车出口等基地、行业组织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研发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