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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行为。卫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用药的管理力度,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改善药房设备,提高药房管理水平,规范药品使用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院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特殊管理药品账物不符和流入非法渠道,在医疗机构内大力促进合理用药的开展。 ﹙五﹚实施医疗器械全程监管。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重点从资质审核、进货渠道、质量验收等环节监督其产品质量情况。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各级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大型医疗器械、植入性高风险医疗器械的采购、质量验收和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坚决查处非法购进和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产品的行为;要重点对我市生产的医用卫生材料、热疗袋、定制式义齿和自治区“三统一”招标配送品种进行抽检,一旦出现不合格产品,依法严肃处理。 ﹙六﹚打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媒体刊发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及时移送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并报请自治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坚持广告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提高广告监管效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各媒体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通报查处结果。 ﹙七﹚打击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违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严厉打击违法发布成人性用品(保健食品、消毒类产品以及性仿真器械)及补肾壮阳类药品信息,违法发布特殊管理药品信息,违法发布其他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信息和广告行为,以及通过网络违法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为。 ﹙八﹚强化国家基本药物监管。各县(区、市)要根据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强化对基本药物供应、流通、配备、使用的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合理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三统一”中标配送品种的抽检工作,每年度对“三统一”中标配送品种的抽样覆盖率要达到20%以上。 ﹙九﹚开展中药饮片的专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对中药饮片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核中药饮片供货方资质,加强质量验收,杜绝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加大对常用中药饮片的抽检力度,经检验不合格的品种,及时立案查处。 ﹙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重点对行政许可、执法监督、违法案件查处等执法工作中是否存在超法定时限、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和违反法律规定查处违法案件等情形进行检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总体时间从2010年1月1日开始,至2011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0年1月1日- 1月30日)。各地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整治计划,进行具体部署。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营造氛围,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发动群众对制售假劣药品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二﹚检查整治阶段(2010年2月 1日-2011年5月31日)。各地根据药品专项整治安排,开展各项专项检查,切实解决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隐患,要对突出问题重点治,薄弱环节综合抓,重大案件严肃查,使辖区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6月1日-2011年6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总结与督查情况,市政府将组织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专项整治不力的县(市)区将延长整治时限,重点监督并予以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