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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9]109号
【颁布时间】 2009-12-15
【实施时间】 2009-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8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建立完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立市、县(区)两级重要物资监测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有机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各类应急资源普查,建立应急资源基础数据库和调用方案,确保随时拿得出、调得动、用得上。合理确定各级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规模和布局,规划建设一批应急物资保障基地。健全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物资协同保障、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体系,建立高效调运和紧急配送机制,提高综合保障能力。

  

  (五)建立完善社会动员机制。统筹使用国防动员资源,充分发挥国防动员体系在自然灾害预防、应对和处置中的作用。加快推动应急管理工作进社区、进村屯、进学校、进企业的工作,提高群众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自救互救能力。依托共青团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社区、基层民兵组织建立形式多样的应急志愿者队伍。完善紧急情况下社会资源征用、补偿制度,动员社会力量抗灾救灾。

  

  (六)加强应急宣传培训。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转变“以救灾为主”的观念,树立“防范为主、防治结合”的防灾减灾意识,不断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和信息管理能力、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能力和综合防范防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党校的作用,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应急知识、能力培训。以城镇、农村地区和学校为重点,深入开展防灾减灾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掌握防御各类灾害的基本知识,增强公众避险、自救、互救能力。推进应急知识普及与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相结合,全方位、多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自然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

  

  


  六、强化保障措施,建立健全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自然灾害应对工作负总责,市直有关部门负监督、指导职责,领导干部要“一岗双责”、负责分管范围内自然灾害应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设,明确其应急职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能,配备精干人员和先进装备,发挥其运转枢纽作用。

  

  (二)加大经费投入。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应急设施建设、装备购置及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区)要根据本地常发自然灾害的规律、特点,安排重大自然灾害应急保障资金,建立应急资金快速拨付制度,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保障资金不足时要及时调整预算,保证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保障资金的投入。研究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公益性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社会力量动员补偿、抢险救援人员保障抚恤、社会捐赠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开辟多元化筹资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相结合的应急保障投入体系。

  

  (三)完善工作目标考核和问责追究制度。按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的要求,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绩效评估制度。对在日常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和在重大自然灾害信息报告中有迟报、漏报甚至谎报、瞒报等行为的,要严格问责,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加快我市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是市、县(区)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检验市、县(区)人民政府执政为民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尺度之一。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加快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科学规范、责任明确、简便易行的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科学有效地应对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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