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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郴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郴政办发[2009]41号
【颁布时间】 2009-12-15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8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郴州市辖区医疗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郴州市辖区医疗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提高我市医疗、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促使同一城区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郴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郴政发〔2000〕3号)和《郴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北湖区、苏仙区医疗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统筹管理的方式和内容

  

  郴州市辖区医疗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是指将北湖区、苏仙区两个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区与市直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区合并为一个统筹区,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合并后的新统筹区实行“五统一”和“两区别”。“五统一”是指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并原则上按市本级现有相关政策执行。“两区别”是指离休干部和部分特殊人群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郴州市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市属和北湖、苏仙两区区属及以下各类用人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郴州市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三、业务管理

  

  (一)基础工作管理。三个统筹区合并后,医疗和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统一按照市本级各项经办业务管理制度和办理程序实行,使用统一的表格和文书,统一确定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编号,并对北湖、苏仙两区原有医疗保险卡使用范围实行自动升级。市、区两级经办机构具体职责和各项经办业务办理流程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确定。

  

  (二)信息系统建设。市级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北湖、苏仙两区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联网管理,统一使用符合“金保工程”要求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医疗、生育保险数据集中到市级数据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北湖、苏仙两区不再进行医疗、生育保险管理软件本地化修改。市级统筹信息系统建设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解决。

  

  (三)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医疗、生育保险费(含滞纳金)由经办机构直接对各参保单位进行征缴,并汇至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北湖、苏仙两区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人员异动、基金征缴、稽核监督等工作,市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等工作。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统一使用市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基金征缴专用收款收据,并加盖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收款专用印章。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按有关规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下设的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办公室审核确定。

  

  (四)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统一执行市本级现有相关待遇标准。

  

  


  四、基金管理

  

  (一)市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现有的市本级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和支出户,直接作为市级统筹管理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户、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市本级和北湖、苏仙两区原有相关数据并入市级统筹的信息系统,由市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二)实行市级统筹后,医疗和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的申报、审核和支付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确定。

  

  (三)北湖、苏仙两区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历年累计节余的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区财政负责兜底的区属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预留费用欠缴部分、区财政统一预算缴费单位欠缴的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全额上缴至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其中累计节余基金在实行市级统筹后1个月内缴清;区属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预留费用欠缴部分、区财政统一预算缴费单位欠缴的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具体上缴方式和期限,由北湖、苏仙两区政府与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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