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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郴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郴政办发[2009]41号
【颁布时间】 2009-12-15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8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郴州市辖区医疗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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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行市级统筹后,建立统一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市直和北湖、苏仙两区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参保单位,按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参保单位应缴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由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同步征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统一按原市本级相关规定执行。

  

  (五)北湖、苏仙两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仍按原有政策和经办模式管理,不实行市级统筹。

  

  (六)北湖、苏仙两区部分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障办法,由北湖、苏仙两区政府自行确定。

  

  


  五、管理模式及考核责任

  

  (一)机构管理。维持北湖、苏仙两区现有医疗生育保险行政、经办机构及其管理权限不变,行政和经办机构所需各项经费由北湖、苏仙两区政府从财政预算中解决。具体经办职能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明确。市级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和调整安排经办人员。

  

  (二)责任考核。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后,北湖和苏仙两区政府仍是当地医疗、生育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北湖、苏仙两区劳动保障部门是当地医疗、生育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医疗和生育保险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两级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区级经办机构所征缴基金纳入区级政府原有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不变。

  

  


  六、市劳动保障局要根据郴州市辖区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医疗、生育保险政策体系、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北湖、苏仙两区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紧密配合,确保郴州市辖区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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