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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株洲市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发[2009]25号
【颁布时间】 2009-12-15
【实施时间】 2009-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8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职工维权帮扶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强对各级帮扶中心的工作指导。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帮扶中心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帮助建立帮扶中心网络信息台账,健全帮扶救助标准、程序、制度,加强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积极开展帮扶工作的社会化实践,落实各级“双联”和困难职工帮扶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各个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项目,使“社会化维权帮扶共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真正成为帮扶困难职工的实际行动。

  

  


  三、进一步构建“四个”社会化大帮扶工作的新格局

  

  (一)实现帮扶主体社会化。在市、县两级“双联”和困难职工帮扶维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各级劳动保障、经委(企业发展促进局)、国资、教育、民政、司法、财政、建设、农业、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访、房产等部门和慈善、红十字会、工商联、残联、侨联等组织,应发挥各自优势和特色,支持帮扶中心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帮扶中心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增强帮扶工作的综合实力;要认真落实市“双联”和困难职工帮扶维权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社会化大帮扶工作12个具体项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形成职责分明、共同参与、协调配合、相互支持的社会化大帮扶工作格局。

  

  (二)实现帮扶载体社会化。充分发挥“四级”帮扶网络的作用,以市帮扶中心为主导、县市区帮扶中心为骨干、企业帮扶中心为基础、街道(乡镇)或社区等帮扶站(点)为补充;创新帮扶方式,根据职工多元化的帮扶需求,积极构建救助、维权、服务三位一体的帮扶体系,为困难职工群众提供职业介绍、就业和技能培训、帮扶救助、法律援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多种服务;积极配合设立民生农贸市场、民生商场、民生夜市、爱心医院、爱心药房、爱心门诊、爱心学校、创业示范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帮扶平台,为困难职工群众就业创业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和优惠服务。

  

  (三)实现帮扶对象社会化。要深入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对困难职工、困难离退休职工、困难居民、困难农民工等进行入户调查摸底,按照规定条件确定帮扶对象: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2.家庭人口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患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3.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4.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

  

  城区特困职工,包括特困离退休职工和特困居民,凭《株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证》享受下列帮扶优惠政策,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市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市属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免费提供再就业培训;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职业技能鉴定。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向市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规划、建设和其他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和建立商贸市场、整顿市容市貌时,视情为其安排经营场地。

  

  供水部门每户每月免费供应8立方米生活用水。供电部门每户每月免费供应8千瓦·时生活照明用电。供气单位每户每月免费供应2立方米生活用气。广电部门每户每月的收视维护费按16.5元收取。市医疗服务机构对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免收挂号费,普通病房床位费减半收取。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省市给予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优惠政策。

  

  (四)实现帮扶资金管理和监督社会化。帮扶资金来源主要有: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拨款、各级财政专项帮扶资金预算拨款以及配套中央财政帮扶资金拨款、上级工会补助拨款、各级工会预算拨款、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应确保帮扶资金相对稳定。要通过开展“日常捐赠”和“对口捐赠”等活动发动社会各界人士捐款捐物,形成全社会共同献爱心的氛围。要建立受赠对象信息档案和物资配送制度,加大帮扶困难群体的力度。各级帮扶中心要设立“帮扶资金专用账户”,定期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工会经审会的审计监督,并将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及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使之成为更具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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