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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环境监察局
【发文字号】 甘环监局发[2009]70号
【颁布时间】 2009-12-15
【实施时间】 2009-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环境监察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八条  监控中心维护管理单位每半年应对监控中心进行一次巡检。每年6月份对监控中心进行全面检查维护。

  


  第十九条  建立监控中心定期联调制度。省环境监察局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一组织一次系统联调,并及时将联调结果反馈监控中心维护管理单位。各级应认真填写“环境监控中心检测表”,逐级上报至省环境监察局。

  


  第二十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重大事项,除按规定详细登记外,还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逐级上报至省环境监察局,时间不超过2小时。当发现系统故障时,在逐级上报的同时要及时通知监控中心维护管理单位,在最短时间内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监控中心维护管理单位接到故障报告后,1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软件故障排除时间不超过48小时,硬件故障不超过3天。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监控中心管理纳入各级年终目标考核内容。对监控中心管理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保证监控中心正常运行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监控中心运行维护管理中发现的无运行维护日志、不按规定时间开机、私拉乱接线路、出现问题不及时报告和不配合监控中心联调等组织不力、保障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不予评选先进。

  


  第二十四条  对故意制造监控中心故障或因不当操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环境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环境监控平台日常工作业务流程

  


  负责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与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监管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为环境保护部门日常管理服务。

  


  一、主要业务范围:

  (1)对经“三同时”验收合格、联入自动监控系统的重点污染源实施24小时连续在线自动监测;

  (2)对环保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发现异常数据、掉线等情况发出报警并将每日情况记录存档、汇总报告。对在线自动监测仪器、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结合视频监视结果发现排污口监测点位出现异常的情况,向企业发出警报并下达《甘肃省环境监控信息通知单》;

  (3)审核上传数据的有效性,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定期报送全市(州)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日报告与总量排污强度动态分析月报告;

  (4)配合现场督查人员对污染源现场端进行考核。

  


  二、日常工作业务流程

  1.处理数据掉线工作流程

  (1)监控人员发现数据掉线,通知该设备运行维护人员和当地县环保监管员,2小时内赴现场检查。监控平台按规范要求进行缺失数据修约。

  (2)若24小时内未解决,经负责人审核 ,监控人员再次通知运行维护人员,限48小时解决,市(州)监控中心督查人员到场督查,记录其故障原因与事故状态。

  (3)若预计48小时内无法解决,运行维护人员配合企业向市(州)监控中心现场督查人员提交人工监测方案,启动人工监测,并将每日结果报省、市(州)监控平台。

  2.处理排污超标工作流程

  (1)监控人员发现实时排污数据超标,同步关注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如超标时间超过1小时,启动黄色警报,告知企业及时解决。

  (2)连续超标12小时,由省、市(州)监控中心督查人员赴现场查清原因,取证记录。

  (3)连续超标24小时, 由负责人审核报中心领导审定,启动红色警报向企业发报警信号,下达《甘肃省环境监控信息通知单》。

  (4)监控人员发现短时间监测浓度值严重超标或达量程设置上限(废气达4小时,废水达2小时),报中心领导审定。

  3. 处理污染治理设施记录数据异常工作流程

  (1)监控人员发现污染治理设施记录数据异常,通知当地县环保监管员6小时内赴现场检查。

  (2)如发现污染治理设施确属异常,通知企业24小时恢复正常。如属人为干扰因素或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的,国控污染源由省环境监控中心转省环境监察局接警处理,省控污染源由市(州)监控中心转市(州)监察支队接警处置。

  4.报表工作流程

  (1)夜班监控人员负责导出前一天的所有报表,对报表按照相关格式进行汇总,对于发现及处置的问题进行详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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