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12-15
【实施时间】 2009-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9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会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职改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二00九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09]108号)精神,全省二00九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自本通知下达之日启动。请各地会计职改部门认真做好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宣传工作,搞好服务,严格按规定受理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次评审工作申报范围是2009年在岗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引进回国的海外优秀高层次人才,首次申报可经省职改办批准后,比照同资历、水平人员相应条件申报评审。已退休人员不能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2009年当年退休人员可以参加今年的高级会计师评审,如评审通过只取得相应资格。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人员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正常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工作两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会计师工作五年以上。

  

  (二)破格申报条件

  

  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在会计专业方面获得国家级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2、直接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决策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者;

  

  3、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或参加编纂并正式出版三部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教材(其中本人承担撰写任务不少于五万字);或在国际、全国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学术会上发表两篇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

  

  4、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国家级表彰一次以上者;受到省、部级表彰两次以上者;或受到市州政府表彰三次以上者。

  

  破格申报只限学历破格,中级任职年限未达到五年不允许申报。

  

  (三)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都在称职以上,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近两个年度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四)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省人事部门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并取得相关证明。

  

  (五)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实务科目》统一考试,并取得全国会计考办或省会计考办核发的成绩合格证,全国会计考办核发的合格证三年内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有效,省会计考办核发的合格证只在当年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有效(2007、2008年达到国家合格线的人员可申报参加这次的评审)。

  

  (六)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申报高级会计职称,除需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提交《湖北省2009年度申报高级专业职务评审单》,并经省职改办审核批准后方能申报。

  

  (七)对申报人员的基本材料应在申报人员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出具公示证明。

  

  (八)申报人员必须签署《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等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三、申报办法

  

  纳入岗位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实行申报资格审核制度。

  

  以申报单位前有岗位设置为基础,参照省人社厅与省直有关部门下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待业指导意见,由各市州或省直单位职改部门严格按岗位职数审核确定申报人数,填报《湖北省2009年度申报高级专业职务评审单》,按管理权限,经市州人事职改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报省职改办审核盖章后,向省会计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人员材料,未经省人事职改办审核同意的,不得申报评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